| 中共满城县委满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的若干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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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09-28 17:59 保定市满城县商务之窗编辑部 |
中共满城县委满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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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双向开放力度,努力提高开放质量和水平,依法保护中外客商投资的合法权益,不断改善和优化我县的投资环境,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做如下规定:
第一条:建立内外商投资项目联合办公审批制度,立项审批手续坚持“一个窗口”对外,实行全程一站式服务。申报资料齐全后,由计划局牵头,组织土地、建设、企业、环保、工商等有关部门,实行“一条龙”审批,县审批权限以内的项目在1周内办结相关手续。县审批权限以上的项目及时预审,解决存在问题,完善有关手续,二日内办结主动争取上级主管部门尽快予以批复。
第二条:外来投资企业在符合全县总体规划、严格按照建筑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享有自主建设、自主经营、自主管理的权利。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能得利用职权为投资企业指派施工单位或强买、强卖设备料件;对投资企业所需的大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及具有中级职称的管理技术人员,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计划、劳动人事部门要积极支持帮助企业引进人才和招工,并积极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条:公安、司法部门要为外来投资企业保驾护航。对影响投资企业生产秩序的盗窃、抢劫、寻衅滋事以及破坏生产、生活设施等不法行为,在接到报案后立即受理,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对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给投资企业设置障碍,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一经查实,给予严肃处理。
第四条:加强对涉外场所的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干扰内外商正常的生活和工作秩序。执行公务时,确需对内外商的住处和办公地点进行检查的,须经县公安部门主要领导批准方可进行。
第五条: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不得随意扣压企业法人代表,冻结、划拨企业帐户存款,扣押、保全企业交通工具和其它财产。确需采取措施的,须经县级或县级以上执法部门严格把关批准后,依照法律程序办理。
第六条:加强对内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政策咨询服务。各有关执法、执纪部门要主动送政策上门,促进内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守纪经营,加强沟通合作。
第七条:县政府在监察局设立外来投资企业合法权益保护中心,并在经济合作局、经济贸易局、乡镇企业局设立分中心,开通专线电话,依法保障外来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认真受理企业投诉,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中心”共同协调处理协调解决,同时将处理意见通知投诉人。司法机关在接案后要尽快受理,并按程序依法予以判决。
第八条:对外来投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一卡、一证、一书、一票”(即:收费明白卡、收费许可证、进企业收费批准通知书、财政统一收费票据)收费制度。禁止向外来投资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第九条:严格控制各部门对外来投资企业的检查、评比等活动。确属需要搞的,有关部门要提前1周向县政府提出申请。获准后,需携带县政府出具的同意书,并持有关执法证件方能进行,否则企业有权拒绝。
第十条:要进一步完善和优化供水、供电、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对外来投资者优先服务,供水部门要保证投资企业正常运转用水供应;供电部门要加强电力调度工作,切实保证外来投资企业正常生产、生活用电;交通、邮电、电信部门要多方筹措资金,大力改善交通、通讯状况,为投资企业提供便利、快捷的交通、通讯条件。
第十一条:要加强工业小区建设。工业小区要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配套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切实把小区建设成为开放的窗口和招商的基地,要根据招商引资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对投资企业实行集中规划建设和封闭管理。
第十二条: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全力做好投资企业的全程服务工作,促进全县的投资环境进一步改善和优化。对执行不力、拖延不办、为投资企业发展故意设置障碍、影响开放发展大局的,要追究具体办事人的责任,同时追究单位一把手的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凡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相符合的,以本规定为准。具体条款由监察局、经济合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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