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满城县委满城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上项目、引项目、引资金、引人才的若干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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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09-28 17:57 保定市满城县商务之窗编辑部 |
中共满城县委满城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上项目、引项目、引资金、引人才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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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调动全县广大干部、群众上项目、引项目、引资金、引人才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开放质量和水平,进一步推动满城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新上项目
(一)县外客商来满城县投资新上项目,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实际利用外资200万美元(内资2000万元)以下的新建项目,土地出让金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留县部分优惠40%,二年内企业新增增值税留地方部分,由同级财政按年度返还30%;实际利用外资200万美元(内资2000万元)以上的新建项目,土地出让金在现行标准基础上留县部分优惠50%,三年内企业新增增值税留地方部分,由同级财政按年度返还40%;实际利用外资500万美元(内资5000万元)以上的新建项目,土地出让金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留县部分优惠70%,五年内企业新增增值税留地方部分,由同级财政按年度返还60%。
(2)高新技术项目(经省以上科技部门认定)项目投产后5年内,其新增增值税留地方部分由同级财政列收列支,按年度返还给企业50%,并在五年内免征土地使用费60%。
(3)内外商投资的农业生态环境建设项目、农业开发、荒山开发项目及林业环保项目,按国家规定给予较长期的土地使用权。从开始经营年度起5年内减半征收农林特产税和免收行政性收费。
(4)若以无形资产(专利、技术、品牌等)入股,入股比例可放宽到35%。
(5)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外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经营期内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再投资用于出口企业(出口比例在70%以上),或高新技术企业,经营期内全部返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6)对外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从投产之日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7)凡是来满兴业的内外商,外资达50万美元(内资500万元)以上实行挂牌保护,有关部门对挂牌保护企业执行常规或临时性收费、检查、处理,经经县政府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8)若安置下岗、失业职工占企业用工50%以上,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批准后,免征三年所得税。
(9)内外商投资企业,免费办理本人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家属子女来满入住、入托、入学手续。
(二)本县新上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和列入县级以上重点项目的,参照县外客商有关优惠条款执行。
二、“三引”优惠政策及奖励
(一)引进资金
从县外引进使用期限一年以上的资金用于满城县企业及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资金到位后,按下列情况对中介人予以奖励。
(1)引进无偿资金,按引资额的20%奖励(正常拨款不作为引资奖励)。
(2)引进无息资金,按引资额的10%奖励。
(3)引进有偿资金,按利率高低、使用时间的长短给予奖励。所引资金利率高于或等于同期银行利率的、使用时间二年以下的(含二年),按引资额的3—4%奖励,超过二年的按4—5%奖励;所引资金利率低于同期银行利率的、使用时间二年以下的(含二年),按引资额的6%奖励,超过二年的按7%奖励。
(4)引进专项资金,由县政府统一实施奖励。
(二)引进项目
从县外引进项目,待项目建成投产后,按下列情况对中介人兑奖。
(1)单纯引进项目。按项目性质、科技含量及投产后的效益状况,给予该项目正式投产后第一年国税收入留地方部分5—7%的奖励。
(2)引进省级重点项目、省级科技项目(需提供有关证明或手续),根据投产后的效益状况给予该项目正式投产后第一年国税收入留地方部分7—10%的奖励;引进国家级项目和科技项目(需提供有关证明或手续),根据投产后的效益状况,给予该项目正式投产后第一年国税收入留地方部分10—15%的奖励。
(3)引进带资带人项目(所带资金占固定资产投资的30%以上),给予中介人正式投产后一年内国税收入留地方部分15—20%的奖励。
(三)引进人才
从县外引进人才来我县工作(含兼职),若该人搞出专利、攻克技术难题(需提供有关证明或手续),产生巨大经济效益,按新增效益额的10%奖励中介人。
三、优惠政策的兑现
(1)新上项目:新上项目成功后,凡规定中所涉及的优惠政策由经济合作局监督落实。
(2)“三引”奖励兑现:中介人“三引”工作成功后,向经济合作局写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待核实后予以兑现,并出具正式手续。自经济合作局接到书面申请后,一个月内给“三引”人员兑现奖励。
(3)奖金来源
凡是合资、合作企业或资金、项目、人才承接方,奖金由受益中方或承接方支付;独资历企业和引进专项资金,由县财政支付。企业由于资金紧张等原因,不能支付的,可在经济合作局监督下,经双方协商,中介人以应得奖金的3—5倍参股。
奖金兑现时,中介人应向经济合作局缴纳5%的服务费。以参股方式实现奖励的,可减半交纳,资金自筹。之后,奖金由中介人自行支配。
四、附则:
1.本规定适用于县内外各界人士和企业。大项目和列入县级以上重点项目,县政府在规划、建设、收费等方面实行特事特办、一厂一策、一事一议,政策随项目而定。
2.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以前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以后国家、省、市出台更优惠的政策,则按新的规定执行。具体条款由经济合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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