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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城县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暂行规定
2005-09-28 17:59  保定市满城县商务之窗编辑部

满城县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暂行规定




  为加快我县城镇建设,进一步增加城镇人口,扩大城镇规模,拉动经济增长,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加快城镇建设和推进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就我县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进一步扩大办理城镇非农户口的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办理满城县城镇非农业户口:
1、在县城或建制镇建成区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及其随同居住的父母、配偶及未婚子女(以下简称随同居住的直系亲属);
2、在县城或建制镇建成区购买50平方米以上商品住宅或集资住宅楼的公民及其随同居住的直系亲属;
3、国家承认学历、40岁以下、中专(含中技)以上的毕业生,拟在我县就业,在县劳动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登记,并实行了人事代理的,或被县内党政机关、各类企事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县内单位)录(聘)用的;
4、县内单位聘用满1年的人员及其随同居住的直系亲属;
5、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自愿到我县农村基层任职、领办、创办科研机构和农村经济实体满1年的;
6、外商、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在我县投资办实业,并经批准购买商品房或拥有合法自建户后,要求照顾在我县城镇落户的大陆亲属;
7、县内人均耕地3分以下的农民;
8、夫妻分居一方为城镇非农业户口的,另一方办理非农户口不受分居时间和在城镇暂住时间的限制。
第二条 符合以上条件者,申请办理入迁手续者需提供以下相关资料、有效证件:
1、均需提供的相关资料及有效证件为:本人书面申请、房屋产权证、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以及身份证,现住所所在地派出所、居委会、所在单位提供的居住证明、毕业生本人的户口迁移证;
2、须分别提供的相关资料及有效证件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劳动行政管理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书,村委会提供的土地承包协议书及相关证明,毕业证、结婚证、暂住证,劳动人事部门批准鉴证的录、聘用手续或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出具的人事代理证明,所在单位或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村(居)委会提供的亲属证明;
3、其他必要的有效证件。
第三条 申请人持规定的有效证件和申请书向拟迁入地派出所(即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提出申请,手续齐全、完备后,由公安部门实行“一条龙”或联合办公,同时要简化办理手续,在规定时间内给予审批。
第四条 育龄夫妇及随迁子女涉及“农转非”的需按现行计划生育政策(冀政办函字[1990]139号文件)进行审查。
第五条 按本规定在我县城镇落户的非农户口与原城镇非农户口性质相同。
第六条 在办理粮户审批手续和迁移过程中,除上级规定的收费和必需的表格、证件等费用之处,任何部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与之相悖的文件、条款即行废止。本规定未涉及的现行户籍政策仍然有效。
第八条 本规定由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二OO一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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